《法學雜志》2025年第2期目錄與內容提要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
1.李忠夏?|?備案審查的憲法之維
【主題研究一·中國刑法學原創性理論研究】
2.魏昌東?|?中國單位犯罪的理論創生與發展前瞻
3.冀 洋?|?中國犯罪論體系的自主性建構
4.夏 偉?|?中國經濟犯罪“出民入刑”的理論形塑與實現邏輯
【主題研究二·集體經濟組織法研究】
5.曹相見?|?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集體所有制的落實
6.張洪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撤銷權
7.李析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的關系之再思考——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視角
【探索與爭鳴】
8.李?辭?|?酌定不起訴出罪效能的完善路徑
9.孫 波?|?論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監督
10.宋琳璘?|?科學構建黨內法規實施評估機制研究
【青年法苑】
11.陳蘊哲?|?個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制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
1.備案審查的憲法之維
作者:李忠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備案審查是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重要一環,其中涉及諸多尚未解決的憲法問題。備案審查制度雖然涉及合憲性審查,但與合憲性審查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同。從憲法到《立法法》,我國的立法審查經歷了制度邏輯上的變遷。只有從制度變遷的角度才能更好地透視備案審查與合憲性審查的關系,以及合憲性審查、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三者之間的關系。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審查制度包括備案時審查、備案后審查和“不適當”審查三種。這三種審查模式都涉及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政治性等審查類型,但在審查基準、審查強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應該根據不同審查模式所承擔的不同功能,對之加以區分。
關鍵詞:備案審查;合憲性審查;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
【主題研究一·中國刑法學原創性理論研究】
2.中國單位犯罪的理論創生與發展前瞻
作者:魏昌東(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單位犯罪的立法規范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結合,中國單位犯罪理論生成的肇因在于,立法與司法對改革開放政策啟動后經濟犯罪的現實治理需要。以法人本質說為結構性線索,中國單位犯罪理論表現為,單位刑事責任“從并入到并存再到獨立”的理論認識升華與實踐經驗結晶:存在論到規范論的移轉階段,突出單位與自然人共性;個體論到整體論的糅合階段,重視單位與成員刑事責任的根基差異與歸責分離;分析論到整合論的脫離階段,強調單位自身的固有特性作為責任基礎。以法人實在說為基礎的單位“整體意志論”與“利益歸屬論”仍處于主導地位,立法修訂中展現出固有刑事責任論的成長契機。單位犯罪理論的演進需要適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法律體系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需以組織體固有責任論為方向、以二元歸責模式并用論為依托,通過技術性完善與理念性優化,實現法人犯罪刑事責任由特殊性向普遍性的最終轉換。
關鍵詞:單位犯罪;法人本質;固有責任論;二元模式
3.中國犯罪論體系的自主性建構
作者:冀 洋(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學知識體系自主性建構的首要問題是評價標準的自主性,犯罪論體系的選擇也不例外。在近20年犯罪論體系轉型中,階層論在理論和教學上逐漸處于強勢地位,但體系之下的評價概念越發晦澀,實務上的裁判說理功效并未彰顯。四要件論和階層論作為兩種犯罪成立模型,均是定罪思維的理論與教學模型而不是操作規程,階層論“先客觀后主觀”的判斷順序難以貫徹,犯罪認定的真正階層順序是“原則—例外”模式。犯罪論體系缺乏行為規范功能,學界對四要件論的批評源于對階層論的功能信賴過高,犯罪論體系應當用本土概念支撐裁判說理。犯罪論體系的建構要以本國刑法規范為分析對象,主觀歸罪、違背罪刑法定等司法問題與采用何種犯罪論體系無關,而是由司法者的犯罪觀決定。我國“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特殊的共同犯罪條款、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要件等立法現狀,決定了階層論的體系概念沒有當然實踐優勢。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自主性建構;階層論;教學模型;“原則—例外”模式
4.中國經濟犯罪“出民入刑”的理論形塑與實現邏輯
作者:夏 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內容提要:經濟犯罪“先刑后民”的刑事司法傳統,導致其漸進陷入“以刑逼民”與“刑民倒掛”的雙重法治困局。“先刑后民”作為程序規則,隱含“有罪預判”的先驗邏輯,刑事程序推進(有罪)程序慣性越強烈,就越難以被糾正。鑒于當前刑事司法缺乏扭轉程序慣性的制度基礎,要走出經濟犯罪“先刑后民”引發的法治困局,關鍵在于立足刑民關系堅守“出民入刑”的基本立場,對假性經濟犯罪進行類型性排除。在實體維度,應當區分業務關聯型經濟犯罪與職務關聯型經濟犯罪。對于前者,考慮業務的可容錯性與可預期性,應當排除可通過民事渠道實現救濟之情形。對于后者,考慮職務內含的利益沖突,應當排除主要為單位謀取利益及不損害單位利益之情形。在程序維度,應當將非以維權為目的的“以刑逼民”納入濫訴之范疇,建立由檢察機關主導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經濟犯罪;有罪預判;先刑后民;出民入刑;假性經濟犯罪
【主題研究二·集體經濟組織法研究】
5.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集體所有制的落實
作者:曹相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意識到農民集體的所有制色彩,把《民法典》關于“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規定變更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彰顯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主體地位,進一步落實了集體所有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規定,從成員權角度彰顯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安排,賦予農民多樣化權利。農民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范圍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確認應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標準,以戶籍、權利義務等標準為證明手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權可以作為將有債權進行自由處分。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意味著,未經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不得調整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關鍵詞: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成員權;收益權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撤銷權
作者:張洪波(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賦予集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享有撤銷權,這一規定對保護集體成員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該規定較為概括,部分細節亟待完善。“決定”可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作為“決定”的子類型亦在撤銷范圍內。可撤銷“決定”的范圍包括涉及成員資格、利益分配及與第三方合同等與集體成員利益密切相關的一切“決定”。對合法權益造成輕微損害的“決定”,集體成員應當承擔容忍義務;對于因正常商業風險而致損害的“決定”,則不可撤銷。行使撤銷權的一般法律后果包括:法院可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作出“決定”;在不損害自治權的前提下也可作出直接給付判決;若不需要整體撤銷,應當撤銷部分“決定”。集體成員的撤銷權不得對抗與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交易的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成員;撤銷權;決定;決議;善意第三人
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的關系之再思考——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視角
作者:李析鍇(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沒有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之間的關系,致使不同地區立法文本與司法裁判對農村集體財產歸屬的表達存在混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存在代表種類不清晰、決議和權限來源不明的理論困境。農民集體民事地位不明、農民集體主體虛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關系模糊的主要原因。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關系再界定必須滿足保障農民利益與堅持公有制制度的政治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具有同一性的結論,能夠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符合《民法典》第262條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文義與立法目的。在承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的同一性的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適當開放組織成員資格,享有集體財產完整的所有權權能,處理好與村民委員會權利的銜接。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成員資格
【探索與爭鳴】
8.酌定不起訴出罪效能的完善路徑
作者:李?辭(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酌定不起訴作為主要的審前出罪制度,其出罪效能尚未充分實現。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對酌定不起訴適用條件的規定不夠明確,制度適用又面臨較為繁瑣的內部審批程序。為激活酌定不起訴制度的出罪效能,應明確制度適用對象為涉嫌輕微犯罪而非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將酌定不起訴的刑罰要件確定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宣告刑,并通過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層次決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對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積極起訴便宜原則”,對可能判處超過1年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消極起訴便宜原則”。同時,賦予檢察官酌定不起訴決策機制選擇權,引導檢察官聯席會議回歸咨詢性功能。
關鍵詞:酌定不起訴;公訴裁量;裁量出罪;程序出罪;起訴必要性
9.論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監督
作者:孫?波(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目前,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監督主要有事前的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批準制度和事后的有權機關的備案審查制度。前者造成市級地方性法規與省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的位階關系不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法獨立承擔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事后監督職能;市級地方性法規的違法立法責任可能出現錯配。同時,該制度在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也未達到制度的設置目的。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設定的制度框架以及議事法理,批準制度與上下級人大之間的法律監督關系是不相符的,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監督應當從事前批準轉向事后的備案審查。為了對市級地方性法規進行更有效的監督,可以根據獲得地方立法權的時間分批廢止批準制度,在批準制度被全部廢止前著力規范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方式,同時,賦予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審查權和撤銷權。
關鍵詞:省級人大常委會;市級地方性法規;批準;備案審查
10.科學構建黨內法規實施評估機制研究
作者:宋琳璘[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推進依規治黨的過程中,高度重視評估機制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科學構建黨內法規實施評估機制是堅持依規治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更是深入推進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科學構建這一評估機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黨內法規實施評估機制理論研究和評估實踐的現實需求,貫穿全過程評估和評估方法的內在邏輯,緊緊圍繞評估啟動程序、實施過程和結果運用三個方面形成環環相扣的完整閉環。其中,實施過程要以設置合理的評估標準和建構有效的指標體系為著重點,不斷凸顯評估的科學性與針對性;結果運用要以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為著力點,不斷完善黨內法規的清理、修改和優化聯動機制,加快推進中國特色黨內法規實施評估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從嚴治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方法論;評估機制
【青年法苑】
11.個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制
作者:陳蘊哲(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經過10余年的討論,“金融消費者”的認定尚未形成共識。理論研究致力于形成具有固定邊界的“金融消費者”概念,然而這一路徑在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都未得到有效應用。概念認定路徑與金融消費行為的特點與規制需求并不契合。在強勢的金融監管的影響下,概念認定路徑易將弱勢群體地位的預設帶入對個體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中,導致對個體金融消費者適用類似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制,并不利于對金融消費法律關系的規范。個體金融消費者的特征描述對金融消費行為的規范才具有實踐意義,應當首先明確其金融消費合同的當事人地位,并在此基礎上有條件地“補足”其交易能力。金融監管應當有限地介入金融消費法律關系,在公益維護的基礎上強調民事責任對私主體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金融監管;概念認定;金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