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5年第1期目錄與內容提要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專題】
1.張建偉?|?庭審實質化與審判中心主義的結構性難題
【數字法治】
2.楊立新?|?地方法規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比較研究
3.王 威?|?RCEP視野下構建中國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機制研究
4.武 靜?|?大數據在檢察案例指導制度中的適用路徑研究5.張婉婷?|?NFT智能合約物權憑證屬性探析
【主題研究·公司法專題】
6.林少偉?|?讓無聲者發聲——論股東質詢權
7.周 游?|?股權變動模式的非統一化:實踐檢視與學理闡釋
【探索與爭鳴】
8.韓 旭?|?非法證據排除新規的進步與不足——新“非法證據排除規程”評析
9.董?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評注
【青年法苑】
10.秦長森?|?論金融詐騙罪的位階法益構造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專題】
1.庭審實質化與審判中心主義的結構性難題
作者: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以審判為中心”是針對庭審空洞化或者庭審形骸化的現象提出的口號,其核心要義是庭審實質化。庭審流于形式,不僅有表層的對庭審不重視的原因,還有深層的訴訟結構上的原因,即我國刑事訴訟實行階段論總體構造、訴訟重心被前置到偵查階段、起訴標準與定罪標準一致等,造成庭審實質性調查功能的萎縮。不觸及這些根本的癥結原因,僅進行若干制度、程序的枝干式修補,只能夠在一定范圍內起到增強庭審實質化的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庭審流于形式的問題。庭審實質化的深層結構問題涉及兩大難題,一是以審判中心論取代訴訟階段論并進行相應的實質性制度調整,二是截斷偵查與審判的直接承接關系,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在不觸及上述兩個難題的現有訴訟制度框架內強化庭審實質性,需要進行若干制度的引入或者某些訴訟權利的強化,包括嚴格適用直接、言詞原則,確立傳聞證據法則,保障對質詰問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證人之強制出庭,進一步完善國民參與司法的制度等,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庭審空洞化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進行刑事訴訟深層結構的調整尚難實現,而在審判中心主義功能化的過程中,上述訴訟原則、制度和權利的增補或者強化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關鍵詞:庭審實質化;訴訟總體結構;起訴狀一本主義;直接、言詞原則;傳聞證據法則
【數字法治】
2.地方法規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比較研究
作者:楊立新(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地方立法規定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是在國家立法沒有統一規定之前的嘗試。盡管多數地方只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規則,但部分地方立法規定的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具體規則也為將來的國家立法提供了借鑒,為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和理論提供了研究對象。“北京條例草案”以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或者已激活為標準,規定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分別適用人的責任和車的責任,是切合實際的分類。就具體規則而言,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中“人的責任”可以適用傳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車的責任”原則上可以適用產品責任規則,但須補充和完善,形成體系化的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產品責任規則。
關鍵詞:自動駕駛汽車;人工智能;交通事故責任;地方法規;比較研究
3.RCEP視野下構建中國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機制研究
作者:王??威(廣西民族大學)
內容提要:跨境個人信息流動相較于國內個人信息流動具有特殊性。從RCEP實施現狀來看,存在數字貿易往來中多種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并存的情況,加劇了“制度沖突”;大國之間的博弈加劇個人信息跨境規則的復雜性;跨境個人信息治理過程中存在信任度不夠的問題;RCEP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則過于籠統。在國內方面,我國現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則之間存在沖突;個人信息跨境保護缺少行業自律機制;相關司法保護機制亟待完善,尚不能為跨境個人信息流動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給。RCEP確定的自貿區是全球最大的自貿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非常頻繁,本文結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在RCEP視野下,從兩個方面——國際方面,要積極參與構建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國內方面,在國家統籌管理個人信息跨境業務的情況下,須從完善國內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法律法規,明確境外數據接收主體的法律責任,完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司法保護體系,設置隱私執法部門和第三方認證機構等方面對相關制度予以完善——探討構建中國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制度。
關鍵詞:RCEP;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機制研究;法律責任;司法保障
4.大數據在檢察案例指導制度中的適用路徑研究
作者:武??靜(山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檢察指導案例融合了監督功能和程序特性,在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過程中,與大數據形成了時代共生關系。大數據的數據監測技術、類案圖譜功能,以及算法理性有助于檢察指導案例的形成、識別和適用。與此同時,碎片化、冗余性的大數據信息,以及大數據關聯性分析技術極有可能弱化指導案例的權威性、準確性,以及案例推理的邏輯因果性。大數據時代,為保障法治實踐智能化與智能技術法治化,可以通過規范案例文本的數字化表達方式、完善案例的數字化協同公開機制、堅持法律方法引導大數據技術等舉措,優化大數據在檢察案例指導制度中的適用模式,從而增強檢察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效果。
關鍵詞:大數據;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適用路徑
5.NFT智能合約物權憑證屬性探析
作者:張婉婷(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智能合約的法律屬性至今仍無定論,其名稱中雖有“合約”二字,但并不一定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約。作為區塊鏈中的一項技術,智能合約具有不同的法律形態,應該根據其技術所服務的對象而判斷其法律屬性。在多樣化的法律形態當中,智能合約的物權憑證屬性通常為人所忽略。智能合約的物權憑證屬性,典型體現于NFT產品當中。對于NFT,人們更多從知識產權角度加以保護,而往往忽略了它作為不可替代的、具有稀缺性的財產的特性。如果將NFT定位于一項財產或者物,NFT智能合約就是NFT這一財產的物權憑證,這能夠凸顯NFT產品的唯一性、稀缺性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價值。將NFT智能合約定性為物權憑證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義,只有通過智能合約這一物權憑證,NFT作為物的認定、交易和后續權利的保障才能得以實現。
關鍵詞:NFT;智能合約;物權憑證;知識產權
【主題研究·公司法專題】
6.讓無聲者發聲——論股東質詢權
作者:林少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股東質詢權不僅可打破各主體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讓更多股東充分參與公司決策、提升公司管理質效,也可監督董監高勤勉履職。新《公司法》對股東質詢權的規定并未作出修改。股東質詢權在既有制度規范方面仍存在諸多不足,呈現出立法制度粗糙、重實體輕程序以及獨立性不強等特征,司法裁判亦有諸多分歧。因此有必要重新認識股東質詢權的權利屬性,將其界定為一種披著知情權外衣,但不失為具有內在獨特功能的股東權利,并從主體、內容、手段和救濟四個方面完善股東質詢權規范體系,進一步“激活”質詢權,讓居于角落的小股東打破沉默,敢于發聲。
關鍵詞:質詢權;知情權;股東權利;股東會;公司治理
7.股權變動模式的非統一化:實踐檢視與學理闡釋
作者:周??游(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股權變動模式問題,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在表面上存在立場上的沖突,而實質上都旨在尋求股權變動模式統一化的進路。然而,無論是從司法實踐還是基礎理論出發,模式統一化并不是解決股權變動問題的妥當策略。司法實踐中聚焦于股權變動生效時點的案例并不占多數,法院更傾向于綜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認定股東資格享有的持續狀態,而非開始時點。所謂股權變動只不過是一個籠統的稱謂,在不同的案例中,其所指向的客體可能是不一致的。堅持股權利益的可分離性,有利于把握股權財產利益讓渡與人身利益確認的不同發生時間。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約定股權變動的時點。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完整的股權變動是一個從行為法到組織法再到行為法的復雜過程,從而形成三層法律關系。第一層法律關系是原股東與繼受者之間的財產利益變動,第二層法律關系是公司對繼受者股東資格的認可,第三層法律關系是公司登記對相對人的對抗效力。三層法律關系的生效時點不一致,生效要件亦存在區別,從而無法實現模式統一化。
關鍵詞:股權變動;意思主義;形式主義;公司認可;股權利益分離
【探索與爭鳴】
8.非法證據排除新規的進步與不足——新“非法證據排除規程”評析
作者: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增設了檢察機關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程序,承認了訊問錄音錄像的證據性質,將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作為召開庭前會議和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前置條件等舉措,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將非法物證、書證的審查、調查程序和實體規則排除在該規程之外,且對非法口供的排除采用“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標準,缺乏可操作性,訊問合法性核查中“重大案件”的標準缺乏界定,對未在法定場所訊問和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排除立場上的退縮等,這些舉措有待商榷。在規程實施中,應當注意避免法官“有疑問”這一裁量權濫用導致的應該啟動證據合法性法庭調查程序而拒絕啟動問題,非法物證和書證排除規則中的“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補正、合理解釋的標準與程序問題。對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非法證據排除,在訴訟中參照適用該規程。該規程若欲得到有效實施,必須改變“重打擊、輕保障”的思維觀念,改變當前公檢法三機關的配合制約關系,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賦予辯護律師閱覽、復制錄音錄像資料的“閱卷權”,在明確偵查人員、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時不得拒絕辯護方回答發問等。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程;進步;不足;實施問題;配套措施
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評注
作者:董??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是有關期間和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沒有年。“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僅是一種期間的起算方法,根本目的是用以確認期間終點或截止時點,從而避免逾期行權、過期失權以及某些訴訟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違法。期間開始的時和日意味著期間效力已經開始,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只是在訴訟法上不計入訴訟期間,但在實體法的刑期折抵問題上,拘留、逮捕的當日應當計入羈押期限。此外,“路途上的時間”主要指文書在途時間,不應包括異地押解路途上的時間。將異地押解路途上的時間不計入法定期間與第105條第4款在押期間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的立法精神相背離,也與基本法理和人權保障理念相左。此外,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都可能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鑒定,僅在《刑事訴訟法》“偵查”一章第14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并不妥當,建議在第105條中單設一款,規定“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間”,以輻射分則各個訴訟階段。
關鍵詞:期間;計算單位;計算方法;期間開始的時和日;路途上的時間
【青年法苑】
10.論金融詐騙罪的位階法益構造
作者:秦長森(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金融詐騙罪的頻發,成為危害我國金融安全的“毒瘤”,但既有法益理論尚未提出科學合理的歸責方案。復合法益觀中法益關系的不明使其難以發揮限制解釋機能,貫徹其立場會導致出罪與入罪的標準混亂;還原財產法益觀忽略了金融市場中詐騙行為的特殊性,貫徹其立場會導致不同詐騙犯罪之間難以界分;金融法益觀缺乏對法益內涵的實體性考察,貫徹其立場會滑向“規范違反說”的窠臼。金融詐騙罪的法益應當是以“金融法益”為第一位階,“財產法益”為第二位階的雙層位階構造型法益。其中,金融法益的實質內核是金融市場交易中的真實信用,財產法益的實質內核是金融投資領域中的資產。依據位階法益的構造邏輯與實質內涵,可以充分釋放金融法益的限制解釋機能、財產法益的反向過濾機能,有效保障變動不居的金融市場中公民不被犯罪化的權利,合理劃定刑法的介入邊界。
關鍵詞:金融詐騙罪;位階法益;集體法益;金融市場;犯罪預防




